
江苏南京一公司高管利用职务影响力,组织40多名员工为他干私活股票公司配资,研发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通信产品,时间长达9年。这名高管被公司起诉至法院。4月23日,江苏高院发布了该案的审判情况。

法院审理查明,该高管伙同两名技术经理,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组织公司40多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的办公室、实验室、部件设备等资源以及研发经验,为三人在外设立的两家同业竞争企业研发同类通信产品并投入市场销售,从2013年至2022年,持续了9年之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袁滔表示,企业的员工对企业有忠诚义务,不应“做私活”。这种行为导致原告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原本应归于原告公司的交易机会和商业机会被抢走了。

公司把涉案高管等三人及两家企业告上法庭,索赔3000万元。2025年3月,江苏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袁滔指出,这起案件中的“干私活”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具体侵权行为,因此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即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其行为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涉案通信产品系统模块的销售情况等因素,最终判决五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80万元。袁滔强调,500万元是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额判决的,因为被告的行为非常恶劣股票公司配资,实际上是在职期间直接从事了这种非法不诚信的竞争行为,法院对此给予否定性评价,并明确指引这种行为不能被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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